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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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赠与合同纠纷 |
法院 |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被告签订的《商业门面使用收益协议书》依法予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位于沙市区金龙路(桥北花园)1栋1楼101号门面(面积51.63平方米)过户登记至原告***及第三人***名下。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租金3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97元,由原告***负担523元,被告***负担38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款汇至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3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7-18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