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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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成都市致恒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松潘德恒旅游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松潘德恒旅游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成都市致恒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意向金880000.00元; 二、被告松潘德恒旅游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市致恒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自2018年9月3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0784.00元; 三、被告松潘德恒旅游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市致恒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保全担保损失费200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4.00元,案件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1404.00元,由被告松潘德恒旅游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