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赤峰安特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赤峰安特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尾欠货款1108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货款本金84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以货款本金266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诉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3.00元,减半收取159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10
发布日期 202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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