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乌尔逊信用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乌尔逊信用社与被告***签订的富民一卡通领用合约;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乌尔逊信用社借款本金80,000元及自2019年11月11日至2020年11月10日按照月利率10.295‰计算利息,自2020年11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3.3835‰计算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7.5元,减半收取计1073.7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13
发布日期 202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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