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责令退赔 |
法院 |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23刑终7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主文第一项中“责令被告人梁杰、王**退赔邹德兴经济损失人民币28200元”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邹德兴尚未受偿的经济损失28200元被执行人梁杰、王**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邹德兴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日期 | 2021-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