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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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黔西南州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的州人调字(2018)第53号调解协议主文第一项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的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04-25 |
| 发布日期 | 2021-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