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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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洼垤乡洼垤社区居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南尚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28490元; 二、由被告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洼垤乡洼垤社区居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云南尚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25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34067.53元,之后的利息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云南尚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38元(原告已预交10026元),减半收取计3369元,由被告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洼垤乡洼垤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4-21 |
发布日期 | 2021-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