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沈阳市和平区木克敦户外运动装备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8,245.81元、利息21,440.97元、违约金16,500.00元;

二、被告沈阳市和平区木克敦户外运动装备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自2019年5月3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原告实际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沈阳市和平区木克敦户外运动装备店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5元,由被告沈阳市和平区木克敦户外运动装备店、***、***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25
发布日期 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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