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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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2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其从2019年1月2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息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总计不超过7480元。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7元,保全费2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日期 | 2021-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