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壹信传媒有限公司
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科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润州区静宝餐饮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国作登字-2019-F-00770997《鲸》、国作登字-2019-F-00863649《琉璃鲸》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润州区静宝餐饮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22000元;

三、驳回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润州区静宝餐饮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8
发布日期 2020-03-1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