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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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
法院 |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刘海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2000元,并以本金12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元,由被告刘海涛承担50元,余款163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9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