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营口利达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营口市社会保障中心贷款本金84988.51元,并从2019年12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若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 二、原告营口市社会保障中心依据抵押登记证书对坐落于滨海新城--C2#1-2-2号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营口利达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原告优先行使抵押权后未受偿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案件受理费19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被告营口利达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3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