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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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180000元款项或查封、扣押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户名:泾县人民法院执行款,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泾县支行,账号为10×××01)。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4-21 |
发布日期 | 2021-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