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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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无锡兆真辐射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市长安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63820.9元及利息(以863820.9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3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438元,由兆真公司负担(兆真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给本院)。鉴定费16500元,由兆真公司负担(该款已由长安公司预交,兆真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给长安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1
发布日期 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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