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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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固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7)皖0323民初2851号民事调解书; 二、原审被告***偿还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借款593666.6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原审被告***按年利率24%,向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支付利息(该利息数额不超过以35万元为本金,以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从2016年1月20日,付至借款清偿之日; 四、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对二、三两项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在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以向原审被告***追偿; 五、驳回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160元,***负担805元,***、***负担53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03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