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财产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没收财产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桂04执45号 被执行人林莉,女,**973年2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 关于被执行人黎健坤、李若松等54人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财产刑系列执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作出的(2019)桂04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于2021年1月20日移送执行。 该案于同日立案执行,由于该案涉案人数众多及涉案财产处置疑难复杂,为更高效便捷处置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分立本案,即(2019)桂04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表5第15项,对被执行人林莉广西农村信用社(账号:42×××81)存款354664.15元及利息进行依法没收。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54664.15元。 本院认为,已生效的(2019)桂04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表5第15项已经依法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桂04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表5第15项依法没收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日期 | 2021-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