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9年1月6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在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逾期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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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21-04-12
发布日期 202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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