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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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400000元及利息(①以14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②以14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本清时止)。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900000元及利息(1、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30日起按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计算至本清时止;2、以4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31日起按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计算至本清时止;3、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6日起按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计算至本清时止;4、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9日起按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计算至本清时止)。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812.24元,减半收取30906.12元,其中6580.73元由被告***承担,10422.94元由被告***、***承担,13902.45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日期 | 2021-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