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经济开发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148658.18元、利息11442.81元及还款违约金15839元(该部分按合同约定暂算至2019年3月12日,此后要求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暂共计175939.99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因实现本案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6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1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