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116执1117号 辛冬悦、辛东信、田博研: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辛冬悦、辛东信、田博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2019)陕0116民初11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受理费60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367元。 在执行中,我院执行回31527元(借款本金30000元,受理费60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367元),申请执行人已经全部领取,本案执行费367元由申请执行人代为缴纳,故我院(2019)陕0116民初11274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16执1117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4月7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四月七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