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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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三鑫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共计82847.3元【10000元+72847.3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46000.9元【44320.9元+1680元】。 三、原告***应当返还被告***8860元【10000元-114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期间为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以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8.36元,由被告***承担1140元,由原告***承担488.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相应的上诉费用,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费,按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