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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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郑州隆竹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平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取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1民初21337号民事判决; 二、河南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购房款35万元,并赔偿***损失(以1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5年1月7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以2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5年1月8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以5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和保全担保费6000元; 三、河南取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郑州隆竹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05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7055元,其中***负担13840元,河南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取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州隆竹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2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055元,***负担5513.75元,河南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513.75元,河南取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513.75元,郑州隆竹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513.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