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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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华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华阴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82执恢74号 卫冰、崔勇勇: 卫冰与崔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华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582民初10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崔勇勇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卫冰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85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50元由崔勇勇承担。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应执行借款本金8500元,迟延履行利息563元,共计9063元,实际执行了9063元。执行费50元由崔勇勇负担。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582执恢74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五月八日 |
裁判日期 | 2021-05-08 |
发布日期 | 2021-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