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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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0元,并承担以2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4月22日止的利息和以18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被告***负担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日期 | 2021-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