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赣州市鼎安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赣州市鼎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511902.93元及其滞纳金(计算方法:自2018年9月12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滞纳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滞纳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赣州市鼎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工程保修金1531363元及其滞纳金(计算方法:其中765681.5元从2016年6月1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765681.5元从2017年6月1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以前的滞纳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滞纳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赣州市鼎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评估费、财产保全担保费9824元; 四、驳回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赣州市鼎安置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35891.2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630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7400元,共计988291.22元,由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15548.62元,赣州市鼎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7274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1-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