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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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鄱阳饶盛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24万元并支付利息(2019年4月19日至4月28日间的利息按日利率0.48‰计算;2019年4月29日至2020年8月19日间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还款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被告***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鄱阳饶盛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8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3 |
发布日期 | 2021-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