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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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四冶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停止支付)、扣划、提取被执行人中国四冶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共计36000元及逾期履行的利息; 二、以上冻结、扣划、提取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中国四冶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日期 | 2021-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