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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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58600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454314.03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2000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833399.4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0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904元,由被告***承担9733元,由被告***承担41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904元。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