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高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684233.68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44元,由原告***负担2886元,被告***负担19958元;鉴定费50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日期 | 2021-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