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不得执行乌鲁木齐市高新区高新街217号盈科广场B座3106室房屋(乌房权证高新区字第XXXX号);

二、确认***对乌鲁木齐市高新区高新街217号盈科广场B座3106室享有所有权。

案件受理费16,3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06
发布日期 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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