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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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不得执行乌鲁木齐市高新区高新街217号盈科广场B座3106室房屋(乌房权证高新区字第XXXX号); 二、确认***对乌鲁木齐市高新区高新街217号盈科广场B座3106室享有所有权。 案件受理费16,3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日期 | 2021-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