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省万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浙江至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诸暨市店口镇沥山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应理赔给原告诸暨市店口镇沥山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各项损失人民币56321.14元(其中20000元转付给被告***);款项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诸暨市店口镇沥山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90元,依法减半收取845元,由被告***负担429元,由原告诸暨市店口镇沥山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4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2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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