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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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州市恒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涿州天开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涿州市万泉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天开兴业公司于2017年10月14日签订的认购书无效。 二、被告天开兴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100000元。 三、被告恒扬经纪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电商款60000元。 四、被告天开兴业公司对上述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天开兴业公司负担2000元,被告恒扬经纪公司负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20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