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涿州市恒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涿州天开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涿州市万泉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纠纷
法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与被告天开兴业公司于2017年10月14日签订的认购书无效。

二、被告天开兴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100000元。

三、被告恒扬经纪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电商款60000元。

四、被告天开兴业公司对上述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天开兴业公司负担2000元,被告恒扬经纪公司负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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