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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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96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196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96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01.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1.96元,由被告***、***共同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日期 | 2021-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