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城惠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被申请人广西城惠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649.24元及迟延利息(另计)的财产。 被保全的财产在冻结期间任何人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使用。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车辆、船舶、机器设备等)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注册商标权、股权等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被申请人负责保管其名下被查封的房产。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房产,但因被申请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被申请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房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申请人申请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或提供担保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