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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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阳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西阳朔河畔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溧阳市华澳锅炉设备厂签订的《生物质热水锅炉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 二、被告溧阳市华澳锅炉设备厂向原告广西阳朔河畔度假酒店有限公司返还双倍定金135520元、返还货款33880元、赔偿燃料损失6125.75元及支付拆卸锅炉费用6000元,即被告溧阳市华澳锅炉设备厂共计向原告广西阳朔河畔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支付181525.75元。 三、驳回反诉原告溧阳市华澳锅炉设备厂的反诉请求。 本案本诉受理费9282元,由被告溧阳市华澳锅炉设备厂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4603元,由反诉原告溧阳市华澳锅炉设备厂承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给付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885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