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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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128.65元及借款利息、滞纳金、罚息(借款利息、滞纳金、罚息的合计金额,以未还本金1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6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以未还本金7128.65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9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23 |
发布日期 | 2021-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