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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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赔偿金15779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2元,减半收取1746元,由原告***负担2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726元。 (被告保险公司将赔偿款及诉讼费汇至惠民县财政局账户:16×××07,中国工商银行惠民县支行,汇款时请注明:法院案款及缴款人名称)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20 |
发布日期 | 2021-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