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富华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2019)冀0424民初3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河北富华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3台113框架货款79800元; 二、维持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2019)冀0424民初37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驳回河北富华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2019)冀0424民初37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河北富华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符合合同约定的115操作箱25台交付至位于邯郸市开发区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仓库,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河北富华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完成前述交付事项后七日内向河北富华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支付25台115操作箱货款310900元; 四、变更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2019)冀0424民初37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河北富华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符合合同约定的115捆绑骨架车14台交付至位于邯郸市开发区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仓库,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河北富华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完成前述交付事项后七日内向河北富华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支付14台115捆绑骨架车货款148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918元,由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324元,由河北富华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59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720元,由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661元,由河北富华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5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