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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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8)苏1282民初3445号民事判决书。 二、再审申请人刘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被申请人花艳借款2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300元,被申请人花艳负担2655元,由再审申请人刘栋负担345元(此款花艳已预交,刘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将345元给付花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