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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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其中期内利息8,200元,并以13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9日起,以5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30日起分别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产生律师代理费用2万元; 三、***不履行本判决上述所确定的义务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对***提供的抵押财产位于××镇××街××号××栋××单元××层××号房屋折价、变卖、拍卖后,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顺位抵押)。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1.5元,公告费260元,两项合计2,47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6 |
发布日期 | 2021-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