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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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遂宁市吉东花炮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吉东花炮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7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2006年的借款40万元,以4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从2006年1月1日计付至2018年4月2日;2013年借款中的11万元,以11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从2013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4月2日;2013年9月27日的借款10万元,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从2013年9月28日起计算至2018年4月2日;2013年12月17日的借款11万元,以11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从2013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2018年4月2日;2014年2月21日的借款15万元,以1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从2014年2月22日起计算至2018年4月2日;被告吉东花炮厂、***、***应付利息中应扣除已支付的33.3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340元,由被告遂宁市吉东花炮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3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