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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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人民币147000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其中10万元的利息自2018年1月1日开始计算,47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7月6日开始计算); 二、***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 三、***应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70元,减半收取2035元,由***和***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7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