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分段计算,其中以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8年8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并以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91.8元,减半收取5795.9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11
发布日期 202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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