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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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长辉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融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南林业科技大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231719.73元并自2019年1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全部工程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中南林业科技大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质量保证金5105125.52元,并自2019年1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全部工程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提前竣工奖励款430000元,并自2019年1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全部工程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87121元,由被告中南林业科技大学负担76742元,由原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3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