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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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所有的位于秭归县房屋[产权证号:鄂(2018)秭归县不动产权第0006644号],在扣除抵押权等优先受偿权财产价值后,以价值4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该房屋由***保管使用,不得买卖、转让、赠与、抵债、毁损。 案件申请费42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1-29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