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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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凤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12月6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付至2020年8月19日,已支付的20000元利息应予以扣减;2020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照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帐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 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