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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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白双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赊购农资尚欠款28330元及利息22964.2元[48330元×0.02元×5个月(2014年11月15日至2015年4月15日)+28330元×0.02元×33个月(2015年4月15日至2018年1月15日)]和自2018年1月16日起以尚欠款本金2833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还本付息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白双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9-20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