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顺鹏矿山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能源重装集团良腾装配有限公司 山东鲁志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鲁志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山东能源重装集团良腾装配有限公司222648.81元。 二、被告山东鲁志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山东能源重装集团良腾装配有限公司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22648.81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原告已垫支,待执行时一并执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0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