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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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四十七万元(¥470000元)及利息[以四十七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息2%计付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按2021年3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利息(总的利息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一万五千零四十元)]; 二、被告***、***、***对被告***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21元,减半收取7560.5元,由原告***承担4127.5元,被告***承担34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日期 | 2021-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