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黔西南佳鑫肉联有限公司、被告黔西南州佳鑫龙牧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租赁费人民币145,000元及相应利息(其中2014年12月01日至2018年01月30日期间利息合计104,996元;从2018年01月31起则以14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付利息至该款项付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44元,减半收4,772元,由原告***、***负担1,877元,由被告黔西南州佳鑫龙牧牧业有限责任公司、黔西南佳鑫肉联有限公司负担2,89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有权自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2-05
发布日期 202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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